张乐平遗属诉原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三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4年以生产优质精纺呢绒而著名的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以250元人民币的代价购买了由江阴市美工高某设计的一枚商标图案,该图案除穿西装、打领带的小男孩形象外,还有"SANMAO"及"三毛"字样,这是一枚文字及其图形组合商标标识,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在当年3月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毛"商标。 1995年8月25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初步审定公告,注册过程中,张乐平的家属知道江苏三毛集团公司的注册行为,因未有异议,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此后张乐平的家属认为,三毛集团在没有经过其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三毛"形象作为企业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对已故画家张乐平及其法定继承人的严重侵权。并以此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为:一、确认侵权,二、登报赔礼道歉,三、赔偿损失100万元,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996年4月18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于是一件"三毛"诉三毛的诉讼拉开帷幕。

张乐平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漫画家,而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是我国大型毛纺乡镇企业,自1988年创立起,便不断创新,以其过硬的产品质量,创中国毛纺产品名牌的强烈意识和全新的营销观念,角逐国内、国际毛纺织业的大市场,取得了令人羡慕的发展业绩,其产品品种开发填补了多项国内空白,成为中国乡镇企业百强第5位。该案形成后,《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上海有影响的报纸以及《中国青年报》、《经济日报》、《服务导报》、《华东信息报》等几十家报社纷纷在显著版面刊登消息和专稿,报导这则新闻。上海方面的新闻媒体所作报道对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显然不利,败诉似乎已成定局。内部亦有二种态度:一种态度是"和",接受对方的条件,取得对方谅解,争取少赔;另一种是应诉到底。对该案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究竟怎么办?为此市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滨江律师事务周焕润律师应邀参加会议。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周律师认为:从性质上讲侵权构成,但应诉比"和"好。即使败诉也要产生好的社会效果,要从著作权、商标权的关系上进行应诉,从商标与产品质量关系上进行应诉,从三毛集团公司的发展与管理、创新的关系上进行应诉,达到法律文书败诉,但企业形象反而提升的目的。

在会议上三毛集团公司决定聘请周焕润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受聘后周焕润律师认真准备,除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关系上发表意见外,并且认真分析了原告方要求赔礼道谦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赔偿100万元的损失不仅无实事依据,而且亦属应用法律不当。庭审中周律师以详实的证据证明了三毛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是与管理、创新和科学连结在一起,而与一个"小男孩"商标形象并无关系。1996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内席无虚座,东方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广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在黄金时间多次直播了公开开庭审理的实况。1997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停止在商品上、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不予支持,但考虑原告所支出的异议费用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诉讼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负担7010元。

周焕润律师的代理词刊载在《律师与法制》1997年第9期,周焕润律师的论文《合理限制著作权人对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成为国家级科技论文。该案的案例亦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和《知识产权纠纷和处理实用全书》。

案件审理的结果并未损害江苏三毛集团的企业形象,相反大大提升了三毛集公司在海内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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