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纠纷案
 

案情简介:

无锡市富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富权公司)诉江阴瑞星塑纺有限公司(下称瑞星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案系因持票人瑞兴公司申报票据权利,法院终结公示催告后,失票人富权公司提出诉讼最终被驳回,本案实质上在于确定谁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持票人系借款取得涉案票据,判决确立了票据的流转不以贸易为必须。实际上鉴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等,基于贸易、借款、受偿债务、质押、贴现等方式取得,都属合法取得票据。

"失票人"原告下称富权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扬州市江都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被告即持票人瑞星公司及时申报了票据权利,江都法院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的民事裁定。原告富权公司遂以遗失并与被告之间无贸易关系为由,要求判令富权公司对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都驳回富权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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