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江阴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振兴公司)诉无锡市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来达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系苏南地区第一例对私下贴现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有无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的案例。由于本案系作出除权判决后在票据款被失票人领取的情况下,持票人提出的诉讼要求返还票据款,同时体现了票据审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优于失票人的的原则,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一二审法院的法官很好地把握了票据无因性和票据关系的独立性等票据法理论。

简介:被告金来达公司因与黄石水源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黄石公司)贸易关系,将涉案票据交付黄石公司,原告振兴公司经徐学俊介绍从黄石公司处以贴现的方式取得票据。金来达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浙江余杭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由于此时票据已到期,付款行依据除权判决书向金来达公司支付了票据款140万元。振兴化工公司托收遭拒后,遂以金来达公司为被告以侵权为由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票据损害赔偿之诉。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后,被告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终审认为原告振兴公司取得票据属于支付对价,不属于恶意取得票据情形,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告振兴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获取票据款,据此判决被告金来达公司返还票据款140万元,同时承担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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